3.改革现行导购佣金机制 目前佣金分配中给司陪的佣金比例过高,造成购物商店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太高,严重影响了旅游者的利益和旅游体验。当然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导游、司机和旅行社等方面都要分一杯羹,特别是有了可观车费的司机还要与地陪导游平分佣金。应该执行合法佣金制度,由旅游经营行业组织商定佣金的合法比例,寻求实现商家、导游人员和旅行社之间利益的公平和合理,井将佣金收授限于旅游商品销售企业和旅行社之间结算,杜绝高额佣金和暗箱操作。把佣金结算纳入财务和税务管理,接受工商和税务的监督。逐步降低司机的佣金比例,使其收入以车费为主。 4.导游小费给付的明确化、制度化、规范化 给付小费是文明程度的体现,也是对导游工作的认可与感谢。固定、灵活的小费给付,既有助于导游与游客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又增加了导游人员的正式收入。严格说来,服务行业的收入主要来源是小费(tip)和佣酬(commission)。过去我国视服务业小费为"不正当收入",对小费作出了各种限制,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现在国家旅游局已经将1987年出台的《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列为"需要修改的部门规章"。各地完全可以根据本地的平均收入水平、客源状况和接团要求,制定具体的小费给付标准,定出每位游客应付的小费下限,再由客人视导游的服务质量浮动。这样,将导游的小费收入与其工作量和服务质量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促使导游努力地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以获得较高的物质回报。 5.强化导游培训 导游人员的培训学习是决定其素质提高的关键因素,是一个长期性的任务,贯穿于导游队伍建设的始终。我国导游人员就业前基本没有接受过系统的导游服务专门训练,而且就业后也由于大部分时间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学习的机会不多。有关部门应与旅行社、学校等单位。社会机构合作,为导游提供全面的培训机会,在职业道德、服务意识、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等方面进行严格、高水平的培训。当然这些培训要尽量安排在旅游淡季,并且遵循自愿、低成本的原则。与此同时,现行旅游教育中导游专业的科目也应重新划定,使之趋于合理化,以避免未来培训中"补洞"式的应急培训。 6.发挥导游行会的重要作用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无法直接干预经济活动,这样行业协会的中介、组织、协调将在宏观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通过导游行会可以规范管理导游,提高管理水平,从而减轻企业和政府部门的负担;变分散管理为统一管理,形成导游竞争机制,通过"上团机会"有力促进导游提高服务质量;并可通过它来反映导游的呼声,沟通导游同有关企业和部门的联系,维护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在许多国家都成立了导游协会一类的组织,有些国家的导游协会已经跨国联合,成立了国际性的导游协会,如欧洲导游协会(Federation of European GuidesFEG)等。虽然我国许多城市已经成立了导游协会,可是大多数的导游协会仍不具备法人资格,只是政府部门的附属机构。所以,政府部门应当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放权,明确导游行会的角色和作用。使导游行会独立、完全地发挥作用,为导游统一管理档案、代交劳动保险、进行日常教育和监督,并与旅行社等部门代签导游合同、保证导游合法权益等等。 7.加强对旅游车司机的管理 作为接待团队的"前台"工作人员中的一员,司机在为游客提供令人满意的旅游产品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将对导游的管理与对司机的管理结合起来,与车队紧密配合,加强对司机的监管。具体在两方面:首先是规范车费和佣金比例。有关部门应与旅游汽车公司、旅游车司机合作,制定正常的租车资费标准,逐步降低司机的佣金分配比例,使其收入以正常的车费为主。其次是规范司机服务质量。有关部门应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培训、检查和监督,提高司机的服务质量。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5页 1 2 3 4 5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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