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梅囡 郑丽萍 来源:新闻晚报 2006-8-4 点击:129 字体:小 中 大 旅游合同是外出旅游必须履行的一项重要手续,可别小看它,它可以维护和保障旅游者及旅游企业双方的合法权利和义务,甚至直接关系到旅游者的切身利益。作用可不小呢!但一些旅行社却在上面玩起了“文字游戏”,对 游客产生误导,因此游客在阅读合同时,要把问题落实到细节之处,以便更好地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案例一 “擦边球”令人啼笑皆非 游客金先生写信给旅游质监部门咨询,想问他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可投诉。他参加了一家旅行社组织的活动,一天,旅行团晚上抵达景区后入住一家四星级宾馆,第二天一早才知道该住房是宾馆副楼,于是大家又到主楼底层用早餐。谁知宾馆服务员告诉他们要在二楼用中式早餐,由于有了比较,大家就知道了这两个餐厅的标准相差好几个档次。 这以后,旅行团要到景点参观游览,迎接他们的是一辆较旧的国产空调车,该车空调时开时关,爬坡时开空调,下坡时关空调,进入景区时,司机又让游客把车窗都打开,自己又把空调给关上了。 凑巧那天天气闷热,游客们都觉得很不舒服。游览景点时,游客们有的愿意自费游览“园中园”项目,但由于自由活动的时间有限,因此觉得很遗憾…… 金先生觉得,若按照旅游合同,旅行社并没违反规定,住的是四星级宾馆,乘坐的是空调车,游览的景点包括第一门票。但游程结束后,游客们都有种说不出的滋味,难怪有人说旅行社的这个“擦边球”打得很转,真是令人啼笑皆非啊…… 分析与处理 这个问题应该说旅游质监部门很难立案。 其原因很简单,旅行社并没有违反旅游合同内规定的条款,比如四星级宾馆、空调车、景点第一门票等。但就是因为有的旅行社太会做“生意”,他们往往利用人们贪图“价廉物美”的心理,把概念模糊化,既满足了游客的好奇心理,同时又把旅游价格压了下来,无形中增加了竞争优势。 启示一 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有自由选择商品和知悉其产品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又有公平交易、获得质价相符的产品和服务的权利。游客与旅行社之间是一种相互平等的关系。双方签订旅游合同后就必须共同遵守公平交易、质价相符的原则,如一方不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那就破坏了这个原则。由此,我们可以联想到,如今有些国外大的旅行社,他们要求我们的旅行社必须做到的规定很严格,甚至用餐要求几荤几素几寸盘。 我们也应该学会与游客签订一份严格细致、毫不蒙骗的旅游合同,让双方严格按照旅游合同内所规定的要求执行,让那些“擦边球”越来越少,游客的欢笑声越来越多。 案例二 旅游产品要有说明 游客李某及全家都是“歌迷”,为了亲身体验李双江演唱的一首《我爱五指山我爱万泉河》的歌,特地利用“五一”节黄金周到一家旅行社报名参加了海南岛双飞五日游活动。在付款签订旅游合同时,李某全家再次仔细核实了所有的旅游景点。旅行社的接待人员也向他们承诺,所有景点都清楚地写在合同上,不会有错的。 但在整个旅游过程中,李某全家却发现,合同上所规定的景点五指山变成了“遥望”,景点万泉河变成了“远眺”,他们都一致认为旅行社的行为是欺骗了游客,此番旅游没有达到亲身体验两大景点的效果。为此,当他们返回居住地后立即向旅游质监部门进行投诉,并且要求旅行社赔偿他们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分析与处理 旅游质监部门经核实,认为该旅行社违背了《合同法》中的基本原则。由于旅行社破例采取先收费后旅游的服务方式,旅游产品对游客来说知之甚少,旅行社在合同上并没有标明游览景点的游览方式。而旅行社采用“遥望”和“远眺”的游览方式,这样就误导了游客。因为游览景点的方式又集中,既可以身临其境,也可以远处眺望等。同时,欣赏旅游景点又有角度不同、时间不同、气候不同等特点,所以有许多景点很难说它是身临其境好,还是远处眺望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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