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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海口商业贿赂第一案”前天全景披露。海南观光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因涉嫌接受旅游购物点暗中回扣,被海口工商局重罚15万元,并没收其非法所得1万多元。省内媒体称,此次处罚拉开了我省工商系统查处商业贿赂大行动的序幕。
对于商业贿赂,人们并不陌生。比如买卖双方之间暗中进行、不入账目的各种“回扣”、“好处费”,就是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公司法》等,也都有相应的禁止商业贿赂的规定。但时至今日,商业贿赂不仅没有得到根本的遏制,相反向越来越多的领域渗透,甚至成为一种逐步流行的“潜规则”:求人办事,就得用钱开路。受贿的一方也心安理得:我吃回扣是因为我办了事。这样,商业贿赂被不少人糊涂地视为一种经营手段,搞活市场的“润滑剂 ”,借商业贿赂发横财的人也被莫名其妙当成呼风唤雨的市场“能人”。
这当然是极端错误、也是需要大力批判的想法。
商业贿赂对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和市场秩序是致命的摧毁。市场竞争的正常形态,是在经营者比商品质量、比价格、比服务的过程中,通过公平竞争实现优胜劣汰,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而商业贿赂的出现,使正常的比质、比价扭曲为比回扣、比私下得到的“好处”。这样一来,一是为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市场打开了方便之门,二是构成了对诚实经营者的排挤和不公。此风如果不能及时遏止,一些原本合法经营的企业在愤怒、无奈之下,也可能被迫屈从这样的“潜规则”,使得商业贿赂的雪球越滚越大,酿成“天下乌鸦一般黑”的可怕结局。一个“奸商”商业贿赂盛行的地方,最后势必商业道德沦丧,市场秩序失范,整个商业环境、投资环境全面损坏。
人们对商业贿赂的麻木和默认,又是为自己挖下陷阱。商业贿赂出于交易双方的恶意串通,“互利共赢”,那些用于贿赂的成本,最终大部分要转嫁到消费者头上。旅游界回扣风盛行,购物点必然要抬高商品价格,想办法哄骗消费者上套。医生依回扣开“大处方”,最后倒霉的是患者。负责政府采购的部门吃回扣,也得由全体纳税人买单。由于商业贿赂经常发生在不法经营者和政府官员、各单位领导、强势单位之间,因此说到底商业贿赂就是交易双方合伙对大众利益的变相掠夺。对商业贿赂的天然痛恨,应该是法治国度国民的必备品质。
而目前的情况是,随着商业活动的日趋频繁,商业贿赂的花样不断翻新,手段越来越隐秘。如不法经营者经常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等冠冕堂皇的名义进行贿赂,或者为对方单位中的有关人员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等。此外由于商业贿赂名目繁多、无账可查或者账目虚假,具有极大的隐蔽性,查处起来困难重重。这意味着还有大部分的商业贿赂,依旧逍遥法外。
查办商业贿赂,是今年反腐败的一个热点。就事论事,像回扣这样的商业贿赂不除,海南的旅游市场岂能有童叟无欺、放心消费的一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