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报业网讯 本报焦作讯郑州一旅行社组织游客去焦作景区旅游途中,不幸发生了客车坠崖事故,造成19名人员受伤。旅行社在赔付游客损失之后,以“景区道路存在问题”为由将景区及道路管理部门告到法院,据了解,这是我省首例“出车祸埋怨道路”的官司。昨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一审对此案宣判:驳回旅行社的起诉。
2004年3月河南新大陆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行社)与焦作市峰林峡景区(以下简称景区)签订了旅游协议书。2004年4月17日,旅行社按照景区指定的路线首次组织团队前往该景区旅游。
旅行社司机刘某驾驶客车载22名乘客行至焦作市峰林大道一个急转弯处时,汽车突然坠入山崖,造成司机刘某及18名乘客受伤,该车完全报废。
事故发生后,经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和焦作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事故的原因是司机刘某在下坡道路上3挡行驶,速度过快,而且严重超员,急转弯时未能控制车速,加之行驶时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事故,司机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调解,旅行社赔偿了吴新明等10名受伤人员损失共计22万元。
2004年12月6日至2005年11月8日,郑州市中原区、金水区法院审理了王芳等7人诉旅行社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认定司机刘某未注意行驶安全,使车辆坠入山崖,负事故全部责任,判决旅行社赔偿王芳等人损失20多万元。
据了解,在后期理赔事务中,旅行社逐渐发现景区及道路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在商量无果之后,2005年4月14日,旅行社向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景区指定的旅游专用道路未经正式验收合格,更未设置任何交通警示标志,且坡度、弯度等各项参数严重超出有关道路法规标准为由,要求景区、焦作市水利局、焦作市地方道路管理处共同赔偿损失56万元。
2005年12月13日、12月27日中站区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旅行社当庭申请撤回对景区、焦作市水利局的起诉。只起诉焦作市地方道路管理处。
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旅行社专门收集了当地《焦作日报》2004年4月23日、5月1日的报纸,以证明事故发生时,“峰林大道”尚未通过验收,不应该通车的事实。同时,旅行社还专门请专业部门作出测量数据,以证明“道路坡度、弯度等各项参数本身存在问题”。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对该交通事故得出的事故原因认定,该事故系原告司机在下坡道路上3挡行驶,严重超员,速度过快,行驶中未确保安全所造成,并认定司机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外,原告旅行社向法院提供的因道路不合格引起交通事故的证据不足,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该事故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昨日,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旅行社的诉讼请求。据该法院一负责人介绍,当原告知道判决结果后,表示要继续上诉。